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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体育网页下载官网:毒品违法无罪辩解研讨系列五:不合法持有毒品罪无罪辩解关键 发布时间:2023-03-28 14:20:28 来源:火狐体育手机版本 作者:火狐官网体育

  不合法持有毒品罪是一种典型的持有型违法,它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甲基或其他毒品,而不合法持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与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罪及窝品罪不同,不合法持有毒品罪是数量犯,毒品数量有必要到达必定的程度才构本钱罪。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操控和别人的身体健康。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合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到达刑事责任年纪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片面上需行为人明知是国家制止不合法持有的毒品而成心持有。

  与私运、贩卖、运送、制作毒品罪及窝品罪不同,行为人施行上述违法行为都是以不合法持有为条件的。因而 在司法实践中,如有依据可以证明已构成私运、贩卖、运送、制作、窝品罪中的任何一种罪,即以该罪论处,而不该再定不合法持有毒品罪。在违法分子拒不招认,又无依据确定构成私运、贩卖、运送、制作、窝品罪中任何一种罪的状况下,才干确定其构成不合法持有毒品罪。此外,还须留意的是,构成不合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数量规范,若未到达法定规范则不构罪。但是构成私运、贩卖、运送、制作、窝品罪只需有行为即构成违法,无需毒品数量到达较大。

  别的,在实务中还需要精确区别“持有”毒品与“运送”毒品行为。所谓“持有”,是指占有、携有、藏有或许以其他方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不合法持有毒品应当包含静态的持有,如将毒品藏在某个当地;也包含动态的持有,如行为人为了自己啃咬、打针而将毒品从此地带往彼地,或许协助啃咬者代购毒品而将毒品带往彼地。而“运送”是一种不合法运送行为,是一种与私运、贩卖、制作具有关联性的行为,即只要为了贩卖、 私运毒品或许以其他方法分散毒品,或许为了协助别人贩卖、私运毒品或许以其他方法分散毒品而将毒品从甲地带至乙地的行为才干构成“运送”毒品罪。

  不合法持有毒品罪作为许多毒品违法中最为特别的兜底性罪名,对此罪进行无罪辩解主要从客观依据缺少以证明“持有”以及片面“不明知”两个方面下手。为了更有效地对不合法持有毒品罪进行无罪辩解,笔者从我国裁判文书网、我国查看网等网站对制作毒品无罪、不申述事例进行概括收拾,总结出如下详细的无罪辩点,以期对其无罪辩解供给必定辅导。

  第三百四十八条不合法持有一千克以上、或许甲基五十克以上或许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不合法持有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许甲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许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操控,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甲基()、、、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则操控的其他可以使人构成瘾癖的品和。

  毒品的数量以查验实践的私运、贩卖、运送、制作、不合法持有毒品的数量核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一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不合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则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MDMA)等类毒品(甲基在外)、一百克以上;

  国家定点出产企业依照规范规范出产的品或许被用于毒品违法的,依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确定涉案毒品数量。

  第二条私运、贩卖、运送、制作、不合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则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MDMA)等类毒品(甲基在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十)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叶及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十五)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第五条不合法持有毒品到达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或许本解说第二条规则的“数量较大”规范,且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则的“情节严重”:

  不合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应以抄获时,行为人实践占有、操控、分配的数量为准,现已啃咬的部分,不该计入。本案中,抄获时实践持有毒品数量缺少,不满足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科罪条件。

  根本案情:2012年3月份,石某某与彭某某在保定打工时相识。2012年8月份,彭某某与石某某联络欲到石家庄贩卖毒品。2012年8月21日,彭某某带着毒品到石家庄见到石某某、门某某,当日石某某为彭某某租日租房寓居。8月22日门某某为彭某某替换日租房寓居。

  因石某某曾告知被告人韩某某其有毒品出售。2012年8月22日正午,韩某某给石某某打电线克。随后,石某某带着并让门某某带着电子秤,二人一同到韩某某家。在韩某某家地下室,为韩某某称取了10克左右。之后,韩某某带着该到石家庄市灵寿县找到梁某某,和梁某某一同啃咬了部分。剩下,韩某某倒入梁某某家厕所冲走。

  另查明,石某某和门某某脱离韩某某家后,带着剩下及秤回到彭某某租住地。在该租住地,石某某、门某某、彭某某被随即赶到的公安民警当场捕获,并从租住地抄获剩下未卖出毒品。经判定,所抄获毒品为79.91克,含有甲基成分;21粒,亦含有甲基成分。

  2012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对韩某某上网追逃。2013年1月18日,公安民警在石家庄市裕华区福泽快捷酒店716房间查看时,将涉嫌吸毒的韩某某捕获。但,侦查机关没有从韩某某身上及住处抄获毒品。

  裁判要旨:韩某某关于自己购买的缺少10克,且在买完毒品后,和石某某、门某某一同啃咬了毒品。辩解人关于现有依据不能确定韩某某持有的是10克的定见。经查,韩某某确是打电线克毒品。但是关所以谁称量的该10克毒品,韩某某在侦查机关曾供述过是石某某称的,又供述过是门某某称的,又供述过记不清了。当庭供述是记不清了。石某某、门某某称是对方称的或记不清了。故,现有依据无法证明是谁称获得。

  关于称取的是否是10克。韩某某在侦查机关及查看机关从未提出过称取的不行10克,仅当庭提出称取不行10克。门某某供述是称了10克左右,另供称“传闻石某某说称了10克”。石某某虽供称给韩某某称取了10克,但不认但是自己称的。归纳韩某某的供述、石某某及门某某的证言,在无法承认是谁称量分量的状况下,三人关于称取的是10克的供述均不是称取分量的直接依据,不能直接证明称取的精确分量。在无法定判定部门对涉案分量进行判定,又无法经过在案依据直接证明称取的是“10克”这一精确分量的状况下,不能确定韩某某购买的是“10克”这一分量。辩解人关于现有依据不能确定韩某某持有的是10克的定见,本院予以采用。

  关于韩某某、石某某、门某某是否在称取完10克后,从该10克中取出部分进行了啃咬。经查,韩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三人一同啃咬过,另供述石某某从10克中拿出了一点儿,其供述存在重复。当庭供述三人在一同啃咬了。门某某在供述中直接否定三人在称重后一同吸毒。石某某没有三人是否在一同吸毒的直接供述。因而,现有依据无法证明三人在称取后,是否从称取的中拿出一部分在一同啃咬或石某某曾从10克中拿出一点儿。

  关于韩某某与梁某某一同啃咬的部分是否应予扣减。本院认为,不合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应以抄获时,行为人实践占有、操控、分配的数量为准,现已啃咬的部分,不该计入。辩解人关于韩某某与梁某某一同啃咬的部分应予扣减的定见,本院予以采用。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韩某某从石某某、门某某处购买这一实践建立,但韩某某购买的数量无法确定已到达“10克”。在韩某某购买后,三人是否在一同啃咬或石某某拿出了一点儿,该实践是否存在无法查验。被告人韩某某不合法持有的毒品,应以抄获时其实践持有的数量进行确定,已啃咬部分应予扣减。本案中,未在韩某某身上或住处抄获毒品,韩某某将所购带至灵寿与梁某某一同啃咬,二人一同啃咬部分,亦应予以扣减。故,公诉机关指控韩某某不合法持有甲基10克,依据缺少,本院不予确定。

  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持有,因为其客观的行为不或许对法益构成实践、急迫的损害风险,即使其片面上有犯意,也可不以违法论处。

  根本案情:2016年1月底,被告人薛丽红经过网络QQ向云南人购买15万元的甲基(俗称),并商定经过邮递交货。同年2月5日16时许,大同市公安局民警在该市光熙苑小区旁顺丰速运公司,将前来取快递的被告人薛丽红捕获,当场从其所取包裹内扣押5袋疑似甲基,合计4948.8克。经判定,从检材中检出二甲基砜成分,含量为98.3%,未检出甲基成分。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上诉人薛丽红经过邮购的方法欲购买真毒品的实践建立,其具有购买毒品的片面成心。但卖家出售给上诉人的毒品实践为假毒品,因而,本案毒品违法成果不或许产生。上诉人误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持有,因为其客观的行为不或许对法益构成实践、急迫的损害风险,即使其片面上有犯意,也可不以违法论处。上诉人薛丽红持有假毒品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原判确定实践清楚,依据确凿实充沛,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过错,定性不妥。上诉人薛丽红的上诉定见,本院予以采用。

  涉案毒品来历不清,现有依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明知毒品而不合法持有,无法扫除合理置疑。

  根本案情:2018年8月6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驾驭×××黑色群众牌轿车在同心县大中电器路口行进时与马某驾驭的一辆白色雷克萨斯轿车产生碰擦,为此被告人杨某某与对方车辆的驾驭员马某及乘坐人丁某、金某某产生争执。马某打电话叫来自己车辆投保公司的查勘员马某3。马某3到事端现场进行了查勘,并打电话叫来了杨某某驾驭的×××车辆投保公司的查勘员苏某。苏某在事端现场进行了查勘,并进入杨某某车辆的副驾驭座查看了稳妥标志。期间马某打电话报事端警。同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事端现场出警,告知两边若洽谈处理不了,就到交警大队承受处理。后因两边就事端未能到达一致定见,便驾车到同心县交警大队解决问题。在此期间,交警大队协警周某某接到对方车辆乘坐人金某某举报电话,称×××黑色轿车内或许藏有毒品,该车辆在交警队。协警周某某将该举报电话的内容报告给交警队工作人员。交警队工作人员联络到×××黑色轿车车主杨某某,并对该车辆进行了查看,发现该车驾驭座后边的脚垫处有一蓝色毛巾,毛巾上面放有一包外用黑色塑料包裹的可疑物品。同心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即赶赴现场,对该车辆及杨某某的人身进行全面搜寻。其间从车辆驾驭座后边的脚垫处搜寻扣押一块蓝色毛巾及蓝色毛巾上放置的一包外用黑色塑料手提袋、三个通明塑料袋顺次包裹的白色粉末状可疑毒品及一台小型电子秤、从车辆副驾驭手扣里搜寻扣押现金人民币一万元及银行卡二张(一张杨某某名下的邮政银行卡,账户余额15.41元、一张杨小梅名下的农业银行卡,属睡觉状况)、从杨某某裤兜内搜寻扣押一部白色ZIE牌手机(带手机卡二张)。一起扣押×××黑色轿车一辆、行车证一本、车钥匙一把。经现场称量,抄获的疑似毒品毛重70.19克。经判定,从中检出,且含量为19.41%。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经当庭举证、质证,同心县人民查看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的实践不清,依据缺少,指控罪名不建立。一是涉案毒品来历不清。尽管依据举报人的举报电话在被告人杨某某的车上发现了涉案毒品,但举报人的头绪来历于一叫“榔头”的人,而叫“榔头”的人没有查实,致使涉案毒品的来历状况没有依据证明。二是现有依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毒品而不合法持有。被告人杨某某辩解其对涉案毒品不知情,从现有依据对产生事端至发现毒品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方法及个人状况等剖析判断,无法确定被告人杨某某对涉案毒品具有片面明知。三是不能扫除合理置疑。被告人杨某某辩解其置疑涉案毒品系对方闯祸车辆上的人放入其车内的,经核,从案子头绪来历、被告人杨某某驾驭的车辆与对方车辆产生事端后两边产生争执的实践、对方车辆上的人员过后被查涉毒以及头绪来历没有查清等状况剖析,现有依据不能到达扫除合理置疑的要求。综上,本案据以确定被告人杨某某构成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的依据没有构成完好的证明系统,没有到达实践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的科罪要求,故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建立,依法应当宣告被告人杨某某无罪。

  本案未能供给其违法的直接依据,据以科罪的直接依据没有构成完好的证明系统,无法到达实践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的有罪判定规范,依法不能确定。

  根本案情:2016年4月1日1时许,周吉安乘鄂A×××××5号租借车,当车快行至本市江岸区谌家矶收费站时,遇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别局巡查大队三金潭查看站民警在此设岗盘查。周吉安在离盘查点约100米处让司机泊车,然后从副驾驭座位换到后排座位上并让司机持续向前行进。巡查民警见状后,将租借车拦停,对乘坐在租借车后排的周吉安进行盘查,并从周吉安乘坐的租借车后挡风玻璃下抄获牛皮纸包装赤色片剂(俗称“麻果”,内混绿色少数)1板。经判定,抄获的上述物品为毒品甲基,重559.13克。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本案经庭审举证、质证承认的依据仅能证明查看站民警从周吉安乘坐的租借车内抄获了毒品,后将周吉安移送至派出所的实践。但指控公安机关抄获的毒品系周吉安所持有缺少的确、充沛的依据予以证明:1.抄获的毒品表里包装上均无周吉安的指纹,不能直接证明周吉安持有此毒品。2.租借车司漆某杰的证言不能证明周吉安换到后排座位后将毒品躲藏在挡风玻璃下的隔板中。3.民陈某麟的证言称,其在搜寻周吉安的背包时闻到一股很重的奶油香味,感觉周吉安其时很严重可置疑上述毒品系周吉安所持有。但其在案发当天的证言中并未提起,从抄获现场的视频中也看不到有民警闻包的动作和周吉安其时很严重的表情。该证言是在案发半年后的补充侦查和一年半后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作出,其证言无法与其它依据彼此印证,不能构成依据锁链。4.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公安机关从公安部禁毒局严重毒品案子侦查渠道上下载的要点人员详细信息,该信息未得到有关单位的承认,依据缺少关联性。5.租借车是公共交通工具,不能扫除毒品系别人所放的或许性。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吉安犯不合法持有毒品罪,未能供给其违法的直接依据,据以科罪的直接依据没有构成完好的证明系统,无法到达实践清楚,依据的确、充沛的有罪判定规范,依法不能确定。

  根本案情:2014年6月4日15时许,桥头公安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东莞市桥头镇桥光大路365假日酒店8005房有卖淫嫖娼的行为,即安排人员对该房进行搜寻,房内有被告人陈某以及失足女宋某,后在被告人陈某的一个黑色手提包内搜出一个通明玻璃瓶,内有疑似的通明晶状物和疑似的赤色片剂(均经历出甲基成分,毛重4.97克)、两根吸管,在垃圾桶里边发现被告人陈某躲藏的疑似毒品物品四包,其间两包是通明塑胶袋包装的疑似的通明晶状物;一包通明塑胶袋包装的疑似毒品“”的赤色片剂;一包蓝色塑胶袋包装的疑似毒品“”的赤色片剂,该蓝色塑胶袋内有另一较小的蓝色塑胶袋,内有少数疑似的通明晶状物(均查验出甲基成分,毛重79.23克)。当场将被告人陈某捕获归案。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不合法持有毒品罪,实践不清,依据缺少,指控的罪名不能建立,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理由如下:经查明,现有依据证明被告人陈某持有其挎包内的毒品(均经历出甲基成分)4.97克,未达10克;被告人陈某是否构成不合法持有毒品罪,焦点是能否确定垃圾桶里搜出的毒品(毛重79.23克)是被告人陈某一切。

  公诉机关供给的现有依据只要证人宋某的陈说证明垃圾桶内的毒品是被告人陈某一切,虽在垃圾桶内搜出的毒品类型与被告人陈某的黑色挎包内搜出的毒品类型相一致,但公诉机关未供给垃圾桶内搜出毒品包装袋的指纹判定、两处毒品的成分比对等依据进行佐证,且被告人陈某归案后一向予以否定垃圾桶内搜出的毒品系其持有。被告人陈某当庭提出毒品系失足女宋某一切的辩解定见,结合宋某有吸毒史及宋某先进入该房间等候被告人陈某,亦不能彻底扫除该些毒品是宋某一切的或许性。另公诉机关未供给失足女宋某开房前房间清洁状况的依据,无法核实开房前垃圾桶的状况,亦不能彻底扫除该毒品是开房前留下的或许性。

  综上,依据公诉机关供给的现有依据,缺少以彻底扫除垃圾桶搜出的毒品是其别人一切的或许性。公诉机关的指控,依据缺少,本院不予支撑。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是由燕薪律师创建,于2013年12月建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来硕以“诚谨、仁慈、专心、良知”为主旨,并专心于刑事辩解和行政诉讼,在集团违法、职务违法、经济违法和黑恶势力违法案子的辩解范畴获得了必定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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