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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狐体育网页下载官网:中央强调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六种情形将被问责 发布时间:2024-03-26 12:11:32 来源:火狐体育手机版本 作者:火狐官网体育

  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

  文件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本规定所称分管食品安全工作是指分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是指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粮食、教育、政法、宣传、民政、建设、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或者领域与食品安全紧密相关的工作,以及为食品安全提供支持的发展改革、科技、工信、财政、商务等领域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落实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情况做跟踪督办。

  地方各级党委应当结合巡视巡察工作安排,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做检查。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充分的发挥评议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跟踪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

  根据《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

  (二)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三)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领导有关部门有效处置,造成不好影响或者较大损失的;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有上述所列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及时报告失职行为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预防或者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损失、挽回社会严重不良影响,或者积极努力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导致重大或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导致非常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分管食品安全工作是指分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等工作。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是指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粮食、教育、政法、宣传、民政、建设、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或者领域与食品安全紧密相关的工作,以及为食品安全提供支持的发展改革、科技、工信、财政、商务等领域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第四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一定要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深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逐步的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坚持综合运用考核、奖励、惩戒等措施,督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六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含协管、联系,下同)行业或者领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级党委的决定和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学习贯彻习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逐步的提升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站位,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向党委全会报告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委员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清单,督促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四)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大问题,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五)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不断的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六)协调各方重视和支持食品安全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第八条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的决定和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职责主要包括:

  (一)领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组织推动地方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二)坚持新发展理念,正确地处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政府工作重点,并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

  (三)建立健全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本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和政府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指导督促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执法能力建设,整合监管力量,优化监督管理机制,提高监管、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完整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必需的经费和装备;

  (五)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突出问题;

  (六)落实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要求,推进食品及食品相关产业转型升级,逐步的提升产业高质量发展水平。

  第九条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

  第十条地方各级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协助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级以及本级党委和政府的决定和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研究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专项规划、年度重点工作规划,统筹推进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三)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领域有关问题,推动完善“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四)组织推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不断的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五)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六)组织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并且开展本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

  (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督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八)组织并且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和科普宣传、安全教育、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领导,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行业或者领域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问题。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落实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情况做跟踪督办。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党委应当结合巡视巡察工作安排,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做检查。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充分的发挥评议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跟踪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因履职不到位被追究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等方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敢于作为、勇于担当、履职尽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奖励:

  (一)及时有效组织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和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第十七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

  (二)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负有领导责任的;

  (三)对本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领导有关部门有效处置,造成不好影响或者较大损失的;

  第十八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进行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十九条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及时报告失职行为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预防或者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重大损失、挽回社会严重不良影响,或者积极努力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轻、减轻追究责任。对工作不力导致重大或者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导致非常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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