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狐体育网页下载官网-火狐体育手机版本

  • 联系电话
    0755--27659619/27616990
    0755-27989906

  • 全国免费服务热线
    4008-013-298转3333

火狐体育网页下载官网:散装食物与预包装食物怎么区别?看这个判例 发布时间:2024-05-19 04:03:35 来源:火狐体育手机版本 作者:火狐官网体育

  在承认食物是否归于预包装食物时,不能仅仅从食物包装后终究出现的状况来承认,更应该从食物的出产主体是否具有食物出产加工资质,出产途径是否要求即时加工制造、出售以及保质期限等要素进行归纳考量。

  预包装食物不能等同于有包装食物,其间心含义着重食物开始状况和出产加工条件,而非终究状况。

  在我国现有的食物安全监管系统中,预包装食物特指具有食物出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出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清晰排除了四类食物,即现制现售食物、散装食物、食用农产品以及小作坊和食物摊贩出售的食物。

  上诉人林晓源因诉北京市丰台区商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丰台区市监局)、北京市商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监局)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20)京0491行初6号行政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1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晓源,被上诉人丰台区市监局的托付代理人郑召慧、曹慧,被上诉人市市监局的托付代理人张晓清、黄薇,一审第三人北京古慈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慈汉方公司)的托付代理人李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2019年9月12日,丰台区市监局作出《投诉告发处理奉告书》(以下简称被诉投诉告发奉告),首要内容为:经立案查询,1.古慈汉方公司《营业执照》《食物运营答应证》完全并合法有用,该公司是食物运营企业,不需要《食物出产答应证》;2.林晓源购买的干海参均系古慈汉方公司从出产厂家大包购进,该食物大包装标签标明出产方信息、保质期以及出产答应证等事项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相应规则。古慈汉方公司购进上述食物后,依据客户需求以散装称重方法对外进行出售,该公司出售的干海参不归于预包装食物,归于出售散装食物,其标识标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食物安全法》)的规则。故该告发违法现实不成立,将予以结案。林晓源不服,向市市监局恳求行政复议,市市监局于2020年1月6日作出京市监复[2019]897号《行政复议决议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议),决议保持被诉投诉告发奉告。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9日林晓源在天猫商城“古慈汉方旗舰店”下单购买“淡干海参50-60头野生深海底播6-7年刺参干货500g礼盒”2份,单价6980元,实践付出13 910元。2019年4月4日,林晓源以电线日在天猫古慈汉方旗舰店购买的干海参没有显现出产方信息跟保质期,只要一个出产日期,跟卖家联络,对方说没有出产答应证。该天猫店肆运营公司称号为北京古慈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4月8日,丰台区市监局电话奉告林晓源其告发现已受理。同年4月11日,丰台区市监局对古慈汉方公司进行现场查看。古慈汉方公司供给了营业执照及涉案食物资质、进销存记载等资料。同年4月24日,丰台区市监局再次收到林晓源的告发,称其于2019年3月29日在古慈汉方公司购买的涉案食物没有标示出产方信息和保质期,古慈汉方公司自称没有出产答应证。别的赠送的两包小米也没有标示出产日期。同年4月25日,丰台区市监局批阅同意延伸林晓源4月4日投诉告发立案批阅日期。2019年5月16日,丰台区市监局以古慈汉方公司涉嫌违反《食物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为由决议立案查询,并决议将4月24日的告发与4月4日的告发兼并立案。2019年6月24日、7月12日、8月6日、8月23日丰台区市监局别离决议延伸处理时限,详细为:6月24日、8月6日别离决议延伸4月4日收到的涉案告发处理时限30个作业日、60个作业日;7月12日、8月23日别离决议延伸4月24日收到的涉案告发处理时限30个作业日、60个作业日。2019年9月12日,丰台区市监局以无法承认古慈汉方的违法行为,违法现实不清为由决议结案,并于同日作出被诉投诉告发答复,同年9月20日向林晓源邮递,后于次日被签收。林晓源不服,于2019年10月8日向市市监局恳求行政复议,同日市市监局依法受理,经2019年12月4日延伸复议审理期限后于2020年1月6日作出被诉复议决议,以为古慈汉方公司托付烟台海中礁海珍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中礁公司)出产干海参,再以散装称重方法经过网络途径对外出售,已经过出售页面方法向顾客明示涉案食物的出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出产者称号、地址、联络方法等内容,被诉投诉告发答复并无不当,故保持了被诉投诉告发答复。林晓源亦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古慈汉方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食物运营答应证记载,该公司运营规模包括“批发(非什物方法)预包装食物、出售保健食物、预包装食物出售、不含冷藏冷冻食物;散装食物出售,不含冷藏冷冻食物,不含熟食。”海中礁公司具有干海参和即食海参的出产答应证,古慈汉方公司与海中礁公司签定《托付加工合同》,托付海中礁公司为其加工海参系列产品,合同有用期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古慈汉方公司别离于2019年2月28日、3月16日在海中礁公司购进出产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3月15日的干海参。来货包装上标签均标明品名、保质期、出产商称号、出产商地址、托付方称号、托付方地址、批号、出产日期等信息。2019年9月5日,海中礁公司出具《状况阐明》,内容为“出产方海中礁公司担任海参的加工,依据古慈汉方公司预订的总量以大包精装供给给古慈汉方公司,其自行依据出售状况散装称重出售。出库时海中礁公司依据古慈汉方公司订货的总量在大包装上附上合规的产品标签宣布,古慈汉方公司酌情在散装称重出售时依据客户的要求供给标签内容。”在涉案食物的买卖快照中,涉案食物购买页面显现了托付出产方的称号、地址,涉案食物的产地、出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食物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则,“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则,承认本级食物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的责任。有关部分在各自责任规模内担任本行政区域的食物安全监督管理作业。”《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程序暂行规则》第六条规则,“行政处分由违法行为产生地的县级以上商场监督管理部分统辖。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第七条规则,“县级、设区的市级商场监督管理部分依职权统辖本辖区内产生的行政处分案子,法令、法规、规章规则由省级以上商场监督管理部分统辖的在外。”依据上述规则,丰台区市监局作为商场监督管理部分,关于违反《食物安全法》的相关违法行为,具有进行查办并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法定责任。一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则,对县级以上当地各级人民政府作业部分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由恳求人选择,能够向该部分的本级人民政府恳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向上一级主管部分恳求行政复议。本案中,市市监局作为丰台区市监局的上一级主管部分,具有受理对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恳求,实行行政复议责任并作出行政复议决议的法定责任。

  依据现有依据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辩定见,本案的争议焦点首要有以下几点:一、涉案食物归于散装食物仍是预包装食物;二、古慈汉方公司的散装出售行为是否归于未经答应从事食物出产运营的行为;三、古慈汉方公司仅在电商渠道出售页面示明托付出产方的称号、地址,涉案食物的产地、出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是否稳当。

  《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则,“预包装食物,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许制造在包装资料、容器中的食物。”《预包装食物标签公例》(GB7718- 2011)第2.1“预包装食物”规则,“预先定量包装或许制造在包装资料和容器中的食物,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造在包装资料和容器中而且在必定量限规模内具有一致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物。”在承认食物是否归于预包装食物时,不能仅仅从食物包装后终究出现的状况来承认,更应该从食物的出产主体是否具有食物出产加工资质,出产途径是否要求即时加工制造、出售以及保质期限等要素进行归纳考量。预包装食物不能等同于有包装食物,其间心含义着重食物开始状况和出产加工条件,而非终究状况。在我国现有的食物安全监管系统中,预包装食物特指具有食物出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出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清晰排除了四类食物,即现制现售食物、散装食物、食用农产品以及小作坊和食物摊贩出售的食物。本案中,古慈汉方公司从海中礁公司进货,依据购买者要求的数量将大包来货进行散装出售,能够承认其出售的是散装海参。故本案中涉案食物是散装食物而不是预包装食物。

  古慈汉方公司的营业执照的运营规模中包括“散装食物出售”此项,该公司在其供给给丰台区市监局的《状况阐明》中自述,收到海中礁公司的大包来货后,要开封收拾海参的断刺断足,查看选择,再依据顾客订货的量称重,放到指定或通用包装里出售。古慈汉方公司的上述散装出售进程未改动海参的物理性状和化学性质,不归于未经答应从事出产运营行为,不需获得食物出产答应证。综上,古慈汉方公司的散装出售涉案海参的行为不该承认为未经答应从事食物出产运营的行为。

  三、古慈汉方公司仅在电商渠道出售页面示明托付出产方的称号、地址,涉案食物的产地、出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是否稳当

  《食物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则,“食物运营者出售散装食物,应当在散装食物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物的称号、出产日期或许出产批号、保质期以及出产运营者称号、地址、联络方法等内容。”依据《食物安全法》立法本意,上述规则是为了维护顾客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有助于顾客了解食物的安全性,以防备食物安全危险。其间关于散装食物的容器、外包装应理解为放置整包散装食物的容器、外包装,而非扩展至将整包散装食物别离称量后再别离进行包装的外包装或容器上。详细到本案中,古慈汉方公司经过网络对外出售涉案食物,其在淘宝店肆出售页面已对外公示涉案食物的出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产者称号、地址、联络方法等内容,有助于顾客了解涉案产品的详细信息,应视为契合《食物安全法》关于散装食物对外公示相应信息的规则。

  鉴此,丰台区市监局在收到林晓源的告发后,对古慈汉方公司进行了现场查询并进行问询作业,终究以无法承认古慈汉方公司的违法行为,违法现实不清为由决议结案并作出书面答复送达林晓源,已实行了法定责任,并无不当。

  市市监局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实行了受理、检查、决议、送达等程序,复议程序并无不当。

  综上,林晓源的相关诉讼恳求缺少现实和法令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判定驳回林晓源的悉数诉讼恳求。

  林晓源不服一审判定,向本院上诉称,一审判定显着是违反根本的现实和依据作出的不公平判定,一审法院漏掉篡改标签这些内容不审理。上诉恳求:1.吊销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行初6号判定书成果或许发回重审;2.吊销丰台区市监局2019年9月12日作出的被诉投诉告发奉告;3.吊销市市监局2020年1月6日作出的被诉复议决议;4.承认丰台区市监局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处分,庇护违法,归于监管渎职;5.承认丰台区市监局对投诉告发处理进程中程序违法;6.判令丰台区市监局对告发作出新的详细行政行为,而且书面奉告恳求人处理成果;7.判令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丰台区市监局、市市监局一起承当。

  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依据均已随案移送至本院。本院经检查,一审法院认证定见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承认。本案二审庭审期间,上诉人林晓源当庭向本院提交以下依据(略)

  本院以为,本案中,林晓源经过电话方法进行投诉告发,丰台区市监局提交的告发登记表系对林晓源投诉告发内容的记载。依据告发登记表的记载,林晓源投诉的事项为其2019年3月29日在天猫商城“古慈汉方旗舰店”购买干海参,收到货品之后没有显现出产方信息、保质期、卖家说没有出产答应证。被诉投诉告发奉告是针对林晓源投诉告发事项的处理答复。本案检查丰台区市监局是否实行了法定责任以及奉告是否合法,均以告发登记表记载的内容为根底而不能将告发登记表以外的其他问题归入本次投诉告发处理的规模。因而,上诉人林晓源在本案审理进程中所提出的丰台区市监局未对林晓源2020年4月3日第2次所购海参涉嫌违法等问题进行处理均不归于本案检查规模。

  《食物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则,预包装食物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称号、规范、净含量、出产日期;(二)成分或许配料表;(三)出产者的称号、地址、联络方法;(四)保质期;(五)产品规范代号;(六)储存条件;(七)所运用的食物添加剂在国家规范中的通用称号;(八)出产答应证编号;(九)法令、法规或许食物安全规范规则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物,其标签还应当标明首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物安全国家规范对标签标示事项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该法第六十八条规则,食物运营者出售散装食物,应当在散装食物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物的称号、出产日期或许出产批号、保质期以及出产运营者称号、地址、联络方法等内容。可见,《食物安全法》对预包装食物和散装食物的标示要求不同,涉案食物标示是否合法以涉案食物终究归于预包装食物仍是散装食物为根底。《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则,预包装食物,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许制造在包装资料、容器中的食物。《预包装食物标签公例》(GB7718- 2011)第2.1关于“预包装食物”的术语和界说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许制造在包装资料和容器中的食物,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造在包装资料和容器中而且在必定量限规模内具有一致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物。”本案中,古慈汉方公司从海中礁公司进货,依据购买者要求的数量将大包来货进行散装出售,能够承认其出售的是散装海参。故本案中涉案食物是散装食物而不是预包装食物。古慈汉方公司的营业执照及食物运营答应证记载,该公司运营规模包括“散装食物出售”。依据古慈汉方公司与海中礁公司签定的《托付加工合同》以及古慈汉方公司供给给丰台区市监局的《状况阐明》,古慈汉方公司的上述散装出售进程未改动海参的物理性状和化学性质,不归于未经答应从事出产运营行为,不需获得食物出产答应证。古慈汉方公司采纳在淘宝店肆出售页面展现上公示《食物安全法》规则散装食物容器、外包装上有必要标明的内容这一方法,能够完成顾客在购买食物时获悉相关信息的意图,顾客能够依据上述信息了解涉案食物的相关信息,应视为契合《食物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则。因而,丰台区市监局作出的被诉告发奉告及市市监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议,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定驳回林晓源诉讼恳求正确,本院予以保持。林晓源关于吊销一审判定或发回重审、吊销被诉投诉告发奉告和被诉复议决议、承认丰台区市监局监管渎职、承认丰台区市监局对投诉告发处理进程程序违法、责令丰台区市监局对告发作出新的详细行政行为等诉讼恳求缺少现实依据和法令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恳求本院不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则,判定如下:

上一篇:新诺威:经营范围中的“预包装食物”首要指的是保健食物、特医等产品 下一篇:近期食物机械设备网协作展会延期汇总

4008-013-298
转 3333